中國江蘇網5月9日訊(通訊員 蘇交軒 記者 戚阜生)今年5月2日7時許,現年70多歲的高郵市村民朱某步行至高郵市橫馬公路3.95KM路段時,被陳某駕駛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颳倒,車輪又將朱某右膀撕裂,致朱某受傷。事故發生後,陳某在駕車將朱某送到高郵第三人民醫院後,乘傷者不註意駕車離開現場。
  傷者家人隨即報警。高郵警方在接到報警後,迅速出動,通過走訪傷者以及目擊群眾、現場痕跡勘查以及監控排查,最終鎖定嫌疑車輛為蘇104XXXX號牌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。5月4日,肇事駕駛人陳某被公安機關抓獲,其對事故前後整個過程供認不諱。
  據醫院介紹,朱某右膀大面積撕裂傷,在治療後還需要植皮,預計治療費用3萬餘元。雖然陳某給拖拉機上足了保險,但由於陳某離開醫院的行為被交警部門認定為肇事逃逸,所以保險公司商業險部分將不會對其進行賠付。陳某覺得很不服,認為自己在事發後及時把傷者送到醫院進行了搶救,應該不屬於肇事逃逸。為此,記者專門採訪了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安全處相關人士。
  發生交通事故之後,把傷者送到醫院然後離開,算不算交通肇事逃逸?
  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相關人士介紹:2011年,省公安廳會同省高院、省高檢聯合出台了《關於辦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》。《意見》明確規定:將被害人送至醫院,但未報案或者無故離開醫院,或者向被害人、被害人親屬、醫務人員謊報虛假的身份信息和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,應當認定為肇事逃逸。
  “如果行為人是在將被害人送到醫院後,因籌措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,並且經被害人、被害人親屬或醫務人員同意的”一般不會被認定逃逸,該人士說,“或者是留下本人有效信息,在合理時間內及時返回的,也不會被認定為逃逸。”
  發生交通事故之後,對相關賠償未達成一致,強行離開現場的,算不算交通肇事逃逸?
  對於這個問題,谷科長回答說,根據意見規定,交通事故發生後,對相關事宜未能協商達成一致,或雖經協商但給付的賠償費用明顯不足,行為人未留下本人有效信息,而強行離開現場的應當認定為逃逸。在這條里,我們要區分一下。一是對相關事宜未能協商達成一致,並不一定要求對賠償達成一致,只要雙方就事故的處理途徑、處理方式達成一致即可,並不要求一定要在現場給付賠償款。二是對經過協商,明確需要在現場給付賠償款的,如不能足額給付,並且未留有效信息,強行離開現場的,應當認定逃逸。
  “打個比方,你把對方撞傷了,說好賠償2000塊,但現場只給了500塊錢,你就強行離開,也沒有留下自己有效信息或者有效聯繫方式的,也屬於交通肇事逃逸”。
  發生輕微交通事故之後,雙方協商撤離現場到快處中心辦理理賠,但未按約定到相關機構辦理的,算不算交通肇事逃逸?
  如果對方當時在現場留下了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,包括聯繫方式,事發後不配合處理的,不能算作交通肇事逃逸。
  對於這類問題,今年1月29日,省公安廳和省高院、江蘇保監局下發的《關於完善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工作的通知》,進行了明確規定。對經自行協商的交通事故,事故一方當事人事後不配合處理的,可以實行快處交通事故第三方賠償。事故當事人可向快處中心民警提請出具事故認定書,對拒不配合處理的一方進行催告。對催告後仍不配合處理的,可持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、催告通知書直接向對方車輛保險公司申請索賠。
  發生交通事故後,當事人報警後離開現場,拒不接受公安機關調查取證,事後再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的。
  很多人關心,部分有酒駕嫌疑的駕駛人,在發生事故後先行報警,在警方到達前離開現場,同時通過電話關機等方式,拒不接受警方的現場調查取證,而是在事後再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,這樣算不算肇事逃逸?
  答:按照相關的意見規定,無正當理由,拒不接受警方調查取證的,應當認定為肇事逃逸。對當事人故意逃避酒精含量檢測,但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飲酒的,可以認定當事人酒後駕駛機動車輛。
  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,將會承擔怎樣的後果?
  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,可能會出現以下幾種後果:
  一是事故責任。因肇事逃逸導致交通事故無法認定的,逃逸者將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。
  二是刑事責任。發生交通事故,致1人以上重傷,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,有肇事逃逸情形的,將構成交通肇事罪,或無逃逸情形,可能不構成交通肇事犯罪。在造成人員死亡的事故中,當事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,若有逃逸情節,將被終生禁駕。
  三是行政責任。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,尚不構成犯罪的,將被處以1000-2000元罰款,記12分,還可並處15日一下拘留。
  四是經濟損失。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,保險公司將根據保險合同,拒絕進行商業三者險賠付。  (原標題:江蘇交警詳解交通肇事逃逸認定情形:送傷者進醫院後不能悄然離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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